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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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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射殺乙並離開現場後,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醫院急救,乙幸運未死。根據上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正確。~解析 :刑法第27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行為」者,亦同。 (B)本案中,若甲的事 後反悔未有積極動作,只是單純冀望乙不會死亡,那麼甲就不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待遇~正確。 ~解析 : 「既了未遂」欲成立「中止犯」,行為人必須有「積極防果行為」。依(B)選項,甲未有積極動作,故不能成立「中止犯」,所以也無疑義。此為「假設語氣」,表示「無積極防果行為」,故無「準中止」成立之可能。 (C)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 行為所導致,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錯誤。 ~解析 : 依題意,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而其雖非因甲之防果行為所致,然甲事後因心生悔悟,並有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之積極行為,符合刑法第27條後半「準中止未遂」之要件,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題已經明白揭示「有積極防果行為」,有「準中止犯」之適用,故「得」減輕其刑。 (D)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應屬中止未遂~錯誤。 ~解析 : 一、「中止犯」要件 : (一) 需具備「未遂犯」要件。 (二) 「中止意思」及「中止行為」。 1.「中止意思」對「未了未遂」而言,需有「放棄犯意之意思」;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決意」。 2.「中止行為」對「未了未遂」而言,需行為人「放棄犯行之繼續實行」; 對「既了未遂」而言,尚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行動」,但不以行為人親身為阻止結果發生為必要, 若「第三人」所參與的防果行為係「行為人努力而促成」,仍屬「積極防果行為」。 3.行為人需具實行犯行的可能性或能力,若為失敗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無法遂行犯罪目的或認為犯罪計畫已無意義),則不屬「中止犯」。 (三) 己意中止 。 (四) 中止行為與行為未達成既遂間需具有「因果關係」。 二、「準中止犯」要件  : (一)內涵:[ §27Ⅰ後段、Ⅱ後段  ] : 刑法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一人或數人,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亦適用之。 (二)存在之情形 : 1. 「第三人」行為介入 。 2. 「被害人」行為介入 。 3. 「自然事實」 介入 。 4.  結果之不發生「自始確定」。 (三)成立要件 : 1. 防果行為與行為未達既遂間欠缺「因果關係」。 2. 真摯的努力而為防果行為:即需具有(1)「積極性」與(2)「相當性」 ( 二者缺一不可 )。 三、結論 : 本題欲送醫只是「主觀」,但「客觀」上只有單純返回現場並非有效之救助行為, 故甲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與結果之不發生雖有「積極性」但不具「相當性」。 準此 [ 將(C)及(D)分別比較分析如下 ] : (C)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返回現場 ),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行為 ( 不具相當性之救助 ) 所導致,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正確) (D)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應屬中止未遂。 (無「準中止犯」之適用,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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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止意思中止犯中止行為因果關係己意中止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