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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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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施行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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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通姦配偶不得告訴代理人刑法告訴和誘妨害婚姻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風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