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中輟生通報辨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 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5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 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 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三日內中輟生中輟生通報年滿十六歲止強迫入學條例教育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