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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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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7條 (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重點記法 : 依據民法第127條 (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規定之法條內容可分四大類適用2年 : [ 以下整理參考 - 伊藤老師  ] (一)住的、吃的、玩的。 (二)運費。 (三)動產租金。 (四)專技人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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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年消滅時效2年租賃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