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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交通義勇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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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第4點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緊急事故、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所以題目上若沒註明「甲因遵照沒有警察在場的義交指揮」,就應該不用去質疑是否有警察在場,否則命題委員會很累,每一題都要正面表列, 那這一題就會變成「甲因遵照有警察在場的義交指揮之手勢而於沒故障的紅燈亮起之際穿越十字路口,但事後卻接獲正確寄達的交通違規罰單,被處以6000元之罰鍰;罰鍰處分乃以路口運作正常的自動電子照相系統所拍得之有效照片為依據。請問下列何者正確?」看完題目眼都花了。 行政助手是? 1. 學說:實務上的意義。行政機關因人力、設備不足,不須要法律的依據,人民(助手)協助行政任務。 行政助手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私人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之下,協助執行行政任務,達成行政目的,單純為行政機關人力之協助,必須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發揮作用。行政助手為行政輔助人,其功能上僅止於輔助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較不直接,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1) 單純人力的協助,不因而取代行政機關。 (2) 不具備行政機關的地位,亦不可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3) 不視為公務員。 (4) 行政助手的行為均被行政機關所吸收。 2. 實務上的行政助手:義交人員、拖吊業者、義勇消防人員。 3. 行政助手VS委託行使公權力區別:有無獨立地位、是否為公務員、是否視為行政機關。 4. 人民不服行政助手之措施,可否救濟? (1) 因行政助手行為均為協助機關任務,並被行政機關吸收,行政助手之措施並不直接影響人民權益。 (2) 人民不服行政助手之決定或措施,自以行政機關為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原處分機關,其國家賠償,亦以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說行政助手的指揮是行政處分,但不是因為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他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這題裡,行政機關是警察,舉例:我的手摸了你的屁股,你是要告我,還是告我的手?所以若因為義交亂指揮讓你出車禍,你要找的是警察,不是義交,因為義交(行政助手)的協助行為被警察(行政機關)吸收,有事就算他的。 第一個行政處分:警察(行政機關)的手(義交)的指揮第二個行政處分:紅綠燈囉第三個行政處分:罰單 至於路口自動電子照相系統所拍得之照片是證據是行政處分重要的一部份不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指的是拍照的行為,照片是行為的結果 例如:政令宣導是事實行為,但你不能說宣導品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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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實務上的行政助手:義交人員、拖吊業者、義勇消防人員。行政助手行政助手VS委託行使公權力區別:有無獨立地位、是否為公務員、是否視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