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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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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在多次修憲後,已無人事行政局的規定了,這是是搞笑嗎?臨時條款也廢除了,人事行政局根本就沒有法源的依據了吧,看這篇: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140.htm 釐清人事行政機關憲政定位   憲政法制組研究助理 龔意琇 近日廣受各界討論的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上演了行政院、政府改造委員會與執政黨立委間擺不平之戲碼,終於在陳總統親自主持政府改造委員會後拍板定案。此次由總統府主導的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中,其重要特色在於將行政院組織分為業務、行政管理、政策統合與獨立機關四類,其中在行政管理機構之部分,包括人事總署與主計總署,人事總署即負責目前人事行政局之業務。 長久以來,人事行政局之存廢一直是我國憲政學者與人事行政學者關注之課題,由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知考試院是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全國公務人員相關事宜,但是從民國五十六年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條之授權,設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後,我國人事上便出現了「人事行政雙重首長制」,亦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的人事機構,一方面受考試院監督,另一方面又聽命於人事行政局。然而,觀察我國當前憲政體制,仍屬於五權分立之政府架構,故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後,民國八十一年修憲之增修條文第九條便訂定「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且在同次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明定,考試院已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其雖仍維持最高考試機關之地位,但其職權卻已減縮,僅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五類事項有決策與執行之完整職權,對於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五項僅掌有法制事項,換言之,其他非法制事項之部分,則由其他機關負責,以確立人事行政局作為憲法機關地位之法源,且以此化解人事行政局侵奪考試院權限之疑慮,以不變動五權憲政架構的前提下,確立其存在的憲法基礎。 然而,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之增修條文中,已不見「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之條文,原條第一項「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國安局」之條文則併入增修條文第二條,仍作為總統府設立國安會與國安局之憲法依據,由此觀之,當時在憲法中揭示,用來說明行政院得設立人事行政局之憲法增修條文已被刪除。換言之,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至今,由於當時國代之有意或疏忽,已把人事行政局設立之憲法依據一併刪除,又未為其他配套措施,使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存在,產生了合憲性之爭議,亦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我國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中,定位妾身不明。尤其未來如果成立人事總署,其業務範疇更為擴張,與考試院之間恐又將生權限爭議。由於近日行政院組織再造之議題,使吾人察覺行政院設立人事行政局或人事總署,恐有合憲性之爭議,故在此提出,期待政府在著手進行行政院組織之改造工程之際,能重新釐清人事行政局或人事總署之憲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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