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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事行政-撫卹金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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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的舊法內容,我找了網路上的解釋,以舊法條來解釋。(看紅字部分)所以答案是(c)未再婚之寡媳。 網路上別人分享的解答: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依據銓敘部87.6.2台特四字第1608660號函規定:「公務員撫卹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原未包括「寡媳」。嗣於60.6.4公布施行之撫卹法第8條第1項始將未再婚之寡媳始列為第一順序之領卹遺族並適用迄今,未再變更。至於上開條文之立法說明為:如父(母)死亡僅餘寡媳,似亦應有領卹之權利,特予增列。準此,上開所稱僅餘寡媳,應指公務人員第一順序遺族除寡媳外,已無其他遺族而言。」換言之,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已無父母、配偶及子女,僅餘無依守寡且未再婚之媳,該寡媳始具有領卹權。 所以,遺族如有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等人,寡媳是沒有領卹權的,撫卹金應由父母、配偶、子女平均領受 。   公務員撫卹法已於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如果現在用新法來解釋,我認為答案就是(B)兄弟姊妹。(大家覺得呢?有錯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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