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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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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應敘何種俸級? (A) 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B) 第一職等本俸三級 (C) 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D) 第三職等本俸三級 ~解析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博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碩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大專學歷」: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 四、「高中學歷」: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無學歷限制」: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簡易記法 : 一、「博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 ( 9;1 / 8;4 )。 二、「碩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 ( 7;1 / 6;3 )。 三、「大專學歷」: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 ( 6;1 / 5;5 )。 四、「高中學歷」: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 3;1 )。 五「無學歷限制」: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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