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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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履行與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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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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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行為義務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代履行代履行與怠金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