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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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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表示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何人決之? (A)代理人 (B)本人 (C)代理人及本人 (D)本人及相對人~解析 : 民法第105條 ( 代理行為之瑕疵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詳解(一) :『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所謂「事實之有無」事 實之有無,就是指說有沒有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等這些情況存在。至於整段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 『對於意思欠缺、被詐欺、脅迫等會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之情況存否的判斷,應該就代理人方面判斷,像是代理人是否有被詐欺或其他等等,至於本人有無被詐欺或其 他,在所不論。』舉例來說,乙是甲的代理人,乙和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依照民法第105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存在與否的判斷,應就代理人決 之。乙和丙既然是通謀虛偽,其契約無效,而本人甲不得主張契約有效。~詳解(二) : 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本人,例如代理權是由本人授與甲代理本人時 ( 意定代理 ),但假使是甲對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之事實,只有「代理人」甲才清楚,「本人」不會知道,所以才會如此規定。 而民法第105條但書規定,是指「使者」性質的「代理人」,只「代表本人傳話」,並沒有被授權可以決定事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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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理行為代理意思欠缺舉例來說,乙是甲的代理人,乙和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依照民法第105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存在與否的判斷,應就代理人決 之。乙和丙既然是通謀虛偽,其契約無效,而本人甲不得主張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