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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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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簡單來說就是以<本人>之名義,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有可能是<有權代理>,也有可能 是<無權代理>. 另外亦有可能是<法定代理>(基於法律規定,例如父母為小孩之法代)或是<意定代理>(當事人約定的代理關係)。 ~例如:政廷受希惠之託為其代理人,向店家成立買賣飲料之契約。 2.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例如:洪爸本來有委託政廷為代理人,但後來撤銷或限制了政廷的代理權,希惠卻不知道,這時候政廷還是以洪爸之名義跟希惠成立契約,這樣的話洪爸對希惠還是要負授權人之責。 3.民法第 168 條(共同代理):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是指數個代理人行使"一個"代理權。 例如:洪爸跟政廷為希惠之代理人,一起向店家成立買賣骨董之契約。 4.民法第 106 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例外)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自己代理>-民法第106條前段: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例如:小王是小明代理人, 然後替自己與洪爸成立買賣契約. 原則上這是被禁止的,因為契約當事人是自己與被代理人, 怕代理人會有所偏頗. ~<雙方代理>:民法第106條後段: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例如:政廷同時為政君跟希惠的代理人, 然後替政君跟希惠在他們間成立買賣契約. 同樣也是因為利益衝突的考量而禁止<雙方代理>. 但是如果是專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就不在此限.例如政君本來就欠希惠錢,此時政廷可以雙方代理,以政君之債權人名義獲得希惠債務之清償。 5.<無效代理>: 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它並不是專有名詞, 只是說代理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無效。 例如第118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被本人拒絕承認 或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或有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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