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任命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上述人員是由總統提名,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通過才能任命 而訂定在相關法律的其他政府首長還有: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立法院依據政黨席次比例組成審查委員會,遴選出法定委員後,以咨文送請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2.新通過的還增加了立法院對總統提名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方可任命的規定。 基本上,總統在憲法上有任免文武百官的法定職權。 依照大法官釋字三五七號解釋,審計長是事務官,有任期保障。不屬於政務官的範疇。主計長為行政院長任命的內閣成員之一,屬於政務官。 憲法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選,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總共十八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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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
審計長是事務官,有任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