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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任用--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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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24-1 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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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動協助人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得予停止代理懲處行政程序法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