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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足以危害消費者安全或健康時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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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足以危害消費者安全或健康時,下列的處置何者錯誤? (A)主動回收~正確。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危險商品或服務之處理行為)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B)命令回收~正確。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企業經營者改善、收回或停止生產之情形)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C)繼續提供~錯誤。 (D)罰鍰~正確。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作題目不要粗心大意,一定要把全部選項內容都全部瀏覽一遍才行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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