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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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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一、 意義: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 理論基礎: 以下三原則彼此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不可分別視之。 (一) 民主原則: 關於公眾之事項,應由人民,或具民意之代表加以決定。 (二) 法治國原則: 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三) 基本權利之保障: 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三、 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一) 法律優位(消極之依法行政) 1、 定義: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2、 法律優位原則必須包括兩個內涵: (1) 確認規範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2) 牴觸法律優位原則者,須有制裁規定。   (二) 法律保留(積極之依法行政) 1、 定義: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做相關行政行為。在此原則下,行政機關之行為不能僅不牴觸法律,而是要有法律規範才能做行政行為,因此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 2、 法律保留之態樣 (1) 全面保留: 法律未規定者,就沒有相關行政行為。對於行政機關的限制最大,自由最小。 (2) 干預保留: 只有在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時,才有法律保留。在法律優位的限度內,行政行為享有相當自由。 (3) 重要性理論: 若涉及原則性問題,或者對公共利益關聯越大、基本全侵害越大者,為了防止行政行為出於恣意,應予法律保留。 3、 大法官解釋 釋字四四三號解釋→層級化法律保留 443(役男出境問題):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如下。 (1)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2)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3)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給付行政亦同。 (4)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可允許。   四、 依法行政原則之寬鬆適用 (一) 特別權力關係 (二)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三)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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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