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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害財產法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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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3(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324(親屬相盜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7(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38(竊電及親屬侵占罪之準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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