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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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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行為能力,故僅負一部分責任 ~解析 :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法條內涵之講解 : 一、民法第187條第一項 :是在說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是無法「辨識」他到底在做甚麼的時候,那就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為時知道他在做甚麼的時候,那就是由他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包含「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20歲),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如果: 有行為時「有識別能力」-->連帶與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7條第二項 :「犯罪行為人」之「父母」可用民法第187條第二項之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提出抗辯,以求 免責。但當事人要舉出已善盡監管責任之證據,並得法官之認同與採信,才有可能免去責任。否則是很難擺脫賠償之命運。一般來說,父母要企圖免責,是非常困難的。 三、民法187條第三項 :是一項「衡平責任」,又稱「富人責任」。   (一)該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原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條項依通說之見解,係為使經濟力較強之行為人予以相當之補償,是個道德化之規範。   (三)在<德國>又稱為「富人責任」,此時權衡的中心在<經濟>,換言之,若行為人經濟不佳時,即可免賠民法。 四、民法第187條第四項 :限於「已滿20歲」而且「無監護宣告之人」才適用之。   (一)若為「無行為能力」,請用187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他人,指的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人以外之人。   (三)侵權行為(參民法184條),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主觀上必須有「責任能力」、「故意過失」,而「無意識」之人,因為行為時為「無責任能力」,根本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因此,才創造出如上所述「富人責任」,亦用<經濟>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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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識別能力7歲~20歲侵權責任全部或一部法定代理人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監督經濟狀況行為能力衡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