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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密的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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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例外、預警責任與舉發   保密的倫理原則,雖有學者堅持應絕對遵守(Siegle, 1979),但大多的學者認為,保密是有限制而非是絕對的,因此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不維持保密,是諮商員要面對的重要倫理課題(牛格正,民80; Corey et al, 1993; Denkowski & Denkowski, 1982)。Arthur和Swanson(1993, 引自王智弘,民85a,頁200-201) 曾舉出保密的例外包括: 1. 當事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 2. 當事人要求透露資料時 3. 法院命令透露資料時 4. 諮商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時 5. 辦公室的助理處理有關當事人的資料和文件時 6. 需要法律上和臨床上的諮詢時 7. 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問題時 8. 第三者在場時 9.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時 10. 機構內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是處理過程的一部份時 11. 在刑事系統中分享資料是需要時 12. 在當事人透露資料的目的是尋求達成其犯罪或詐欺行為的建議時 13.諮商員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情事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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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密的例外危及自己或他人時心理健康懷疑有兒童虐待法院命令當事人未滿十八歲當事人要求第三者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