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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與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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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險標的與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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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保險標的-定值與不定值)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 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 76 條 (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綜合這兩條~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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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詐欺
、
超額保險
、
不定值
、
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
、
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
、
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
、
保險標的
、
定值
、
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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