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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修改憲法程序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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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99: 國民大會依83年8月1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9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其第38條第2項關於無記名投票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效力。 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指瑕疵存在已喪失程序正當性,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基本規範。 國民大會於88年9月4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133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331號解釋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這題的題意是指,88年第五次修憲案在「違反議事程序」上被大法官宣告為違憲,在實質是因為違反哪一憲法原則,實質事由乃為令「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國民大會代表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亦即違反為人民選出授權的人民代表應對人民負政治責任的代議民主原則。   故,答案應改為(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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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生其應有效力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修憲職權憲法修改案無記名投票程序正當性議事程序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基本規範重大明顯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