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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修正民法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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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由原訂遺失物價值三成調降為一成由於近年來民法物權編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引發社會各 界關注,朝野立法委員先後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版本修正意見推動修法 ,今日(101年5月29日)上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 第805條之l修正草案。 日前(101年5月9日)於第8屆第l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朝野立法委員提出之各種不同版本, 經兼顧傳統拾金不昧美德與鼓勵主動交還拾得物,使物盡其用,作成 決議,於今日完成修法。本次修法重點為: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 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 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 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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