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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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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四) : 借貸的概念 :     在法律規範的意義下,「借貸」是一種以「契約」為規範基礎之「用益之債」。所謂以契約為基礎,指其並非一種無法律拘束力之社交上的示惠關係。「借貸」本以「物之用益」為其客體,所以,貸與人不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於借用人。借用人於「無償使用」之後應將原物返還貸與人 。這稱為「使用借貸」(第464條)。其與「租賃」之區別為:「使用借貸」是「無償」;而「租賃」為「有償」。所謂有償,在「租賃」指承租人為租賃物之用益應對於出租人給付租金做為對價。借貸之標的物如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且雙方約定,貸與人應移轉其所有權於借用人,而借用人負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非原物之返還義務者, 為「消費借貸」(第474條)。與「使用借貸」不同,「消費借貸」可以約定為「無償」,亦可約定為「有償」。所謂約定為「有償」,指借用人為標的物之用益,應對於貸與人「支付利息」。這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契約」。反之,「使用借貸」或「無償之消費借貸」則不是「雙務契約」。惟在這種情形雙方通常仍互負給付的義務,特別是貸與人有義務將借用物交付或 甚至移轉其所有權給借用人,而借用人於契約關係終了時則有義務返還借用物。然因該二主要義務間並「無對價關係」, 所以使用借貸或無償之消費借貸還是不因此而可稱為雙務契約。借用人因使用借貸而對於貸與人所負義務不限於借用物之返還,還包括借用物之保管義務、不得依非 約定方法或非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的義務、亦不得未經貸與人同意而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第468條、第472條)。供為使用借貸之物不限於動 產,道路、鐵道、建築物及車廂之內 部、外部皆無不可。一件契約所該當的有名契約為何?屬於契約之解釋的問題,應依雙方約定之內容定之,並不能由當事人之一方片面以契約一般約款 或由雙方無視於具體約定內容為何,擅為歸類。      [ 資料來源 :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法各論(第一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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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用借貸借貸借貸」消費借貸無對價關係雙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