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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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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摘錄重點: (1)國家推行健保費之義務,兼指中央與地方。 (2)中央依法補助地方,其獲取保障之對價,由地方政府和雇主分擔。   解釋原文: (1)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難謂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實現無協力義務,因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2)本案爭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按一定比例計算,補助各該類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非屬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乃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而成為提供保險給付之財源。此項保險費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合於憲法要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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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央與地方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協力義務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由地方政府和雇主分擔補助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