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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偽造文書罪 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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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1. 有形偽造:指無權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行為。   2. 無形偽造:指以行為人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文書之行為。   有形偽造(無權冒用)所製作之文書,稱之為「不純正文書」(不真正文書)。   無形偽造(內容不實)所製作之文書,稱之為「不真實文書」(虛偽文書)。   3. 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規定:  (1) 有形偽造: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2) 無形偽造:   a. 直接無形偽造: 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b. 間接無形偽造: 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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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形偽造無形偽造不真實文書不純正文書以行為人自己名義偽造文書罪無權假冒他人名義間接無形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