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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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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偽造文書罪 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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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1. 有形偽造:指無權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行為。 2. 無形偽造:指以行為人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文書之行為。 有形偽造(無權冒用)所製作之文書,稱之為「不純正文書」(不真正文書)。 無形偽造(內容不實)所製作之文書,稱之為「不真實文書」(虛偽文書)。 3. 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規定: (1) 有形偽造: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2) 無形偽造: a. 直接無形偽造: 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b. 間接無形偽造: 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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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有形偽造
、
無形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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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實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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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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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為人自己名義
、
偽造文書罪
、
無權假冒他人名義
、
間接無形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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