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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傳聞法則及不適用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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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法則,是指將「傳聞證據」排除的法則。我國刑訴法第159 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目前通說認為這就是關於傳聞法則的明確規定。在此須特別注意 到的是,被告自己在審判外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是傳聞證據,無須排除。   排除理由:一、審判外的陳述者未具結,可能有真誠性的瑕疵。        二、審判外的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無法排除第三人的認知、記憶或真誠性的瑕疵。        三、法院未直接接觸原始之證據,難以對此進行評價。   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II、455 之十一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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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審判外未具結未直接接觸未經交互詰問特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