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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務承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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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一) : Q.春嬌和志明奉子結婚兩年,由於志明工作不穩定,春嬌的存款被用光,為了生活所需而向銀行貸款車貸以及現金卡共約60萬元,如今兩人要辦理離婚,志明同意支付部份貸款,但因都在春嬌名下,春嬌為確定能收到這些錢,想訂債務承擔契約,問其「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為何 ? ANS : 「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 1、「債務承擔」者,是指由第三人( 志明 )來承擔債務人( 春嬌 ) 之債務,而由第三人( 志明 ) 向債權人( 銀行 )清償債務者而言。 2、又債務人( 春嬌 ) 欠債權人( 銀行 ) 錢時,債權人( 銀行 )所思考的是什麼呢 ? 那當然是如何讓債務人( 春嬌 ) ,而債務人( 春嬌 ) 能不能還錢,重要的關鍵在於有沒有錢或財產。同樣的道理,今債務要由第三人( 志明 )來承擔,債權人( 銀行 )所考量的當然也是第三人( 志明 ) 之財力,如此才能保障債權人( 銀行 )之債權。因此,債務承擔之制度設計上,必須經債權人( 銀行 )之『承認』,透過「承認」之設計,債權人( 銀行 )才有機會審查『承擔人』( 志明 ) 之財力狀況,如此才不致造成對債權人( 銀行 )之不公。 3、因此,債務人( 春嬌 ) 與第三人( 志明 ) 所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必須經債權人( 銀行 )的『承認』後,才會對債權人( 銀行 )發生效力 ( 民法第301條參照 ) 。生效後,債權人( 銀行 ) 只得依承擔後之比例,對債務人( 春嬌 ) 和第三人( 志明 )分別請求。反之,若未經『承認』,因此對債權人( 銀行 )不生效力,故債權人( 銀行 )還是可以對債務人( 春嬌 )請求返還『全部』之借款。所以,『承認』與否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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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務承擔債務債務承擔契約債權債權人契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