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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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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解析 :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 此債權→「可」讓與「第三人」。[ 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雇傭關係」。] ANS : 一、相關法條 : ⊙民法第294條 ( 債權之讓與性 ) 第三人第三人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第三人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543條 ( 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 ⊙民法第484條 ( 勞務之專屬性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二、所謂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使用借貸關係」。 ※而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三、依 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 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 ※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四、所謂債權「禁止扣押」者,是指依法律規定「不得扣押執行」之「債權」,例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 :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不得扣押」。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ANS : 依債權之性質,債務人惟有對於債權成立當時之債權人為給付, 始可符合債務本旨者,如對於第三人為給付,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 如甲為名畫家,乙為金城武,甲認為乙有名氣,才幫他畫,這時找丙(蔡頭)代替乙,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而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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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權之讓與債權讓與第三人債權之讓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