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一、普通傷害罪(§277) 二、重傷罪(§278) 三、義憤傷害罪(§279) 四、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 五、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1) 六、加工自殺罪(§282) 七、聚眾鬥毆罪(§283) 八、過失傷害罪(§284) 九、傳染花柳病痲瘋罪(§285) 十、妨害幼童發育罪(§286) 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第一項~§28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287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傳染花柳病、痲瘋罪)【告訴乃論】§287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淩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表格 BY JOKE
關鍵字:
傷害、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普通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