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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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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皆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50001&k1=%E4%BB%BB%E4%BD%95%E4%BA%BA%E5%9D%87%E4%B8%8D%E5%BE%97%E4%BE%9B%E6%87%89%E7%AC%AC%E4%B8%80%E9%A0%85%E4%B9%8B%E7%89%A9%E8%B3%AA%E3%80%81%E7%89%A9%E5%93%81%E4%BA%88%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3%80%82&k2=&k3=&k4=&kwid=974&cd=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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