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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關於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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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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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十四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