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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業主管機關應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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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九條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 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 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 宜。 二 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 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 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等相關事宜。 四 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 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 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 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等相關 事宜。 六 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 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 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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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主管機關人身安全之維護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婦幼衛生、優生保健機構建築物管理機構稅捐之減免權責範圍職業訓練、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