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93年6月3日公布),由內政部訂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二)發展遲緩兒童定義:是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經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指未滿六歲)。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同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內容) (三)不適當之人的定義:是指下列各情形之一:1.無行為能力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者 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資料來源:王立杰(2010)。幼稚教育考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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