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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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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69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第四十七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三項~§95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四十八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工作)【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96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少年福利法已經廢止 現已改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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