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