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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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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如對於12歲以上14歲以下之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者,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處以該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同屬少年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者,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僅依刑法第221條規定處以該罪之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其處罰之原因,在於其和姦之對象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即以此項年齡上之限制為犯罪特別構成要件,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強制猥褻罪,以被害人之年齡係14歲以下者為要件,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係14歲以下者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行為人有對14歲以下者為猥褻行為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行為人須預見被害人係14歲以下者,且對於猥褻14歲以下者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一項乃係為消弭、防制以兒童及少年之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之性交易對象之事件,其對象兼及男、女性之兒童、少年,行為則包括姦淫、猥褻之行為。(網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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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4歲以下刑法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