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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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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 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Ⅱ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條文開宗明義所言的「意圖」。所謂的「意圖」,在刑法學上並非指「處罰思想」,而是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的目的」。 法律目的本在實現所謂公平正義,而當法律本身缺乏實質正當性時,即形成的不公平不正義的「惡法亦法」狀態。 當時不少法學界人士均認為,舊刑法第100條規定使人民連「想」的自由也被限制,成為政府入人於罪變相手段,因此被批評為「思想叛亂罪」、「和平叛亂罪」或「普遍叛亂罪」。因此1991年9月在台大醫學院大門口展開反對刑法一百條及抗議靜坐。在多方人士努力下,該條文於1992年5月16日折中修改為僅限「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 (修改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 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Ⅱ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估狗搜詢+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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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公平不正義的「惡法亦法」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意圖無期徒刑缺乏實質正當性預備犯首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