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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中運舉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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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桌球、羽球 、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 及空手道十二種。 二、選辦種類:具地方、學校發展特色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選擇一種 舉辦。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及將辦之奧運及亞運 科目及項目為限,由本部於全中運舉辦日六個月前公告之;其科目或項目 之變更,以奧運、亞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 或受託單位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各組團地方政府,團體項目每組每 項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每組每項至多報名六人。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地方執委會擬訂,經中運組委會之運動競 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舉辦日六個月前公告。 第 8 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桌球、羽球 、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 及空手道十二種。 二、選辦種類:具地方、學校發展特色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選擇一種 舉辦。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及將辦之奧運及亞運 科目及項目為限,由本部於全中運舉辦日六個月前公告之;其科目或項目 之變更,以奧運、亞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 或受託單位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各組團地方政府,團體項目每組每 項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每組每項至多報名六人。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地方執委會擬訂,經中運組委會之運動競 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舉辦日六個月前公告。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及空手道十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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