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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民健保安全準備的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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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下列那一項不屬之? (A)投資國外優質私人基金 ~ 「不屬於」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B)投資於公債 ~ 「屬於」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C)存放於公營銀行 ~ 「屬於」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D)特約醫院整修貸款 ~ 「屬於」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 注意 ! (D)選項屬於「舊法」,現已刪除此款。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 - 舊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 本保險之資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特約醫院建物整修及擴建之貸款。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民國 100年 06 月 29 日 ) - 新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條 ( 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全民健康保險法100年修正沿革 : 第77條 ( 全文修正 ) * 現行條文 :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 修正理由 :   一、條次變更,第77條為原條文第66條之移列,並酌修序文文字。 二、本保險可作為投資運用之基金數額有限,且本保險開辦以來均未曾以原條文第三款 [ 特約醫院建物整修及擴建之貸款 ] 之方式運用,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四款遞移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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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安全準備全民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