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全民健保法之行政費用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8 條之規定,保險人如何取得辦理健保所需之設備費用與週轉金? (A)由保險費收入提列 (B)由中央政府撥付 (C)由安全準備金撥補 (D)由保險人自行籌措 ~解析 : 一、( 新修正 ) 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 [ 新法已找不到此條文喽 ! ]名 稱 修正日期 生效狀態 法 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26修正之第 1~10、12~26、29~34、36~104 條條文, 定自中華民國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二、( 舊的 ) 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 [ 注意 ! 新法之生效日期為102 / 01 /01 ] 第 68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3.5%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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