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共造產
地方制度法§73: 縣 (市) 、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依地制法§73制定): §2: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3:公共造產得由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 部。 另參地方制度法§18、§19、§20自治事項: §18(直轄市):第十二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沒有公共造產) §19(縣市):第十二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有公共造產) §20(鄉鎮市):第八項「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內容。(有公共造產) 地制法相關例題有找到再補上來好了~~ @@ (法條裡沒說直轄市可以辦理...就算可以辦理,內政部應該也不能獎助,不然就是我們上面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