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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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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  è是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條)、申訴(77條)、再申訴(77條,復審標的不是涵蓋了全部。     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5條: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   è不得為更不利益處分。       D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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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全部或一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提起復審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