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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考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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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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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逾三年保留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2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正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