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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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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 任用、派用、聘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官均屬 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 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 國防部參謀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 狹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人員,官等為特 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包括事務官與政務官在內。 最狹義之公務員 專指定有官等與職等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 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所定義的公務員範圍,學理上 認為係指最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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