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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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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國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下列何者未列入為公務人員協會可與政府進行協商事項? (A) 服勤時間方式 →「得」提出「協商」。 (B) 辦公環境 →「得」提出「協商」。 (C) 行政管理 →「得」提出「協商」。 (D) 福利 → ( 注意 ! 是「得」提出「建議」 而非「協商」喔 ! )。   ANS : (D)   ~解析 :   ※《公務人員協會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D)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 訂 )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B) 二、行政管理。→ (C)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A)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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