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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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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七人,而有限公司東人數為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但有不少企業經營者因有獨到的經營理念,或有不傳外人之專門技術,故多不願有外人加入公司為股東,使得我國中小企業公司中充斥著許多人頭股東,而這些表面上符合舊公司法股東人數規定之公司,實則為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此種情形既已存在,與其任由發展,不如正本清源,讓法律規範符合社會現實之需求;而立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即將股份有限公司須有七人以上股東之規定改為二人以上股東,然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僅以一人股東組成;有限公司則修正為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以符合實際(公司法第二條)。   除此之外,此項修正也凸顯出「私法人自治」的大原則,並以公司部分資訊之公開及徵信制度保障商業交易安全,而非由政府在公司設立前以限制股東人數方式把關。   另「一人公司」之合法化,也使自然人個人未來於經營事業時,可以選擇成立一人公司之型態來經營,而不必以個人名義經營,倘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僅須負擔有限責任即可,而不必由個人背負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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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私法人自治一人公司公司法第二條家族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舊公司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