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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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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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