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關鍵字:
不實之事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文書、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明知、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