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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投票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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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10&k1=%E5%85%AC%E8%81%B7%E4%BA%BA%E5%93%A1%E4%B9%8B%E7%BD%B7%E5%85%8D%EF%BC%8C%E5%BE%97%E7%94%B1%E5%8E%9F%E9%81%B8%E8%88%89%E5%8D%80%E9%81%B8%E8%88%89%E4%BA%BA%E5%90%91%E9%81%B8%E8%88%89%E5%A7%94%E5%93%A1%E6%9C%83%E6%8F%90%E5%87%BA%E7%BD%B7%E5%85%8D%E6%A1%88%E3%80%82%E4%BD%86&k2=&k3=&k4=&kwid=7121&cd=2012/10/31 公民投票法第七條 (0921127制定) 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修正) 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修正) 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3:1804289383:f:NO%3DE04106*%20OR%20NO%3DB04106$$10$$$N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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