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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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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2004年起實施公民投票法,分別是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法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並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公共事務是否作為投票事項。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hk/%E5%85%AC%E6%B0%91%E6%8A%95%E7%A5%A8網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 ,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 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 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 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 27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 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 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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