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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政府體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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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英)總統制(美)雙首長制(法)我國體制(台灣)委員制(瑞士)虛位元首實權元首元首有部份實權元首有部份實權瑞士聯邦委員會內閣成員可兼任國會議員內閣成員不可兼任國會議員內閣成員不可兼任國會議員內閣成員不可兼任國會議員委員不可兼任國會議員國會有倒閣權(不信任投票)內閣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國會無倒閣權(不能不信任投票)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有倒閣權(不信任投票)內閣可呈請總統解散國會【主動權】就算總理及兩院長不同意,總統仍可解散國會。國會不能彈劾、罷免總統。國會有倒閣權(不信任投票)內閣可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被動權】總統諮詢立法院院長後解散國會國會無倒閣權(不能不信任投票)委員會不能解散國會。 總、副總統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公布法律命令需經總理副署公布法律命令不需副署需副署:(1)公布法律命令(2)任免文武官員(3)提出國情咨文(4)召開國會特別會議不需副署:(1)任免總理(2)提請全國公民複決(3)解散國會(4)發布緊急措施需副署:公布法律命令   不需副署:(1) 任免行政院長(2)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3)解散立法院命令 內閣對國會負責(非向國家元首負責)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總統、國會對人民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總理對國會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行政院長對國會負責委員會對國會負責 我國舊時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似內閣制),經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取消立法院同意;修憲後(似總統制、雙首長制)。我國體制與雙首長之差異:(1)解散國會之權(我國被動,雙首長主動)(2)發布緊急命令(我國需行政院院會決議,立法院追認,雙首長則否)(3)彈劾、罷免總統(我國可以,雙首長則否)(4)重大公共政策與議案公民投票複決(我國涉及國家安全須行政院決議,雙首長不須副署)總統必為公民投票權之人,故依公民投票法第8條第一項可針對重大議題提交公民複決。「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公投選舉人和總統選舉人需要居住滿----6個月一般選舉(例如縣市長和立委等等)則住滿----4個月 以上資料參考三本公民課本及一本法學大意。有錯請指教,感謝!以往歷屆考題有出過我國類似雙首長制,是沒錯的→(大多學者認為)這次題目寫 我國—雙首長制,我國體制≠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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